1.举国体制的体育影响
2.‘举国体制’是什么意思?拜托各位大神
3.我国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是指()。
举国体制的体育影响
从新中国成立时体育百废待兴,到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高居金牌榜首位,中国的竞技体育在半个多世纪时间内,从基础差、底子薄到跃升至世界“第一集团”,举国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举国体制是中国集中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效配置全国的竞技体育,形成业余体校、体育运动学校、优秀运动队为基础的训练网,培养“专业运动员”。
在举国体制下,中国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竞技体育成绩的巨大飞跃,优秀的体育成绩又极大增强国人信心。北京体育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熊晓正说,举国体制几十年的发展是历史的选择。它为中国队在北京奥运会的成功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证,即使在市场经济下,依然有许多可以借鉴和利用的因素。
中国获得北京奥运会蹦床比赛冠军,就是举国体制优势的最佳体现。蹦床项目2000年进入奥运会,那时中国还没有蹦床运动员,但这个项目在欧美已经非常普及了。原国家体委在全国展开大集训,从有相似性的项目选择转型过来的运动员进行培养。后来国家成立集训中心,仅仅用了10年左右时间就培养出何雯娜这样的奥运冠军。国家蹦床队教练胡星刚说,这个“奇迹”是举国体制训练的结果。
举国体制取得的成效,引起了世界其他国家的注意和效仿。国际奥委会罗格说,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有类似集中发展某些项目、培养某些运动员的举措。
英国从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对体育加大投入。伦敦申奥成功后,为实现英国队在伦敦奥运会金牌榜跻身前四目标,英国承诺在2012年之前的6年中,将投入约10亿英镑用于备战奥运。
英国体育总会对所有项目进行逐项评估,按照夺牌前景来分配这些资金,这和中国的“奥运争光”有异曲同工之妙。也是英国在本届奥运会跃居金牌榜第三位的根本原因。
‘举国体制’是什么意思?拜托各位大神
“举国体制”一词在奥运会期间出现频率很高,并且颇受争议;前阵子又有些帖子说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也在竞技体育上投入大量资金——即所谓的“纳税人的钱”。但“举国体制”的定义却一直模糊不清。接下来尝试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分析一下,尽量不涉及政治方面的问题,希望大家也能稍加注意。 进入正题。就讲中国吧。在我看来,竞技体育方面的举国体制可以理解为一种“公私合营”的经济模式(这里主要讨论那些不太市场化的项目,这也是引起争议的主要焦点)。(及其代理人)主要是出钱入股——包括资金(运动员工资、提供教练和参赛费用等)、训练设施(硬件);而运动员则是以自己这个“人”入股——这里包括了身体、伤病、青春年华、受教育机会和未来事业发展等,代价可不小。姑且比喻说是大股东,运动员是小股东吧。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享有对某些重要外部的垄断优势。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决定运动员参赛的资格。从这个角度看,中国运动员处于相对的弱势。 对双方而言,既然投资自然都希望取得回报。回报又分为金钱和非金钱两种。金钱类的主要有比赛奖金、运动员参加商业活动。我估计在中国,商业活动的收益应该是和运动员分的吧,不可能都归运动员个人所有——这一点其实还算说得过去,毕竟是“合资企业”嘛,大家共同投资一起分红利,呵呵(至于分红比例是否合理不是很清楚)。非金钱类的回报就复杂些。取得比赛优异成绩本身对是一种荣誉,但是这种荣誉对来说,可能意味着官员政绩、教练员业绩、地方性利益等。对中国运动员而言,取得好成绩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能够接续参加更多的比赛(有些中国的强项如乒羽啥的,一些运动员在某次比赛发挥不佳今后就再没机会了,那这个小股东损失就很大了)。 讲到这里可以说说让球的事情(先声明:俺可没有说支持让球啊。)。以乒乓球为例,由于人才太多,这就相当于一个大股东和多个小股东共同设立了公司。对于某次大赛,冠军只有一个。对于大股东来说,具体哪个小股东获得冠军差别不大,最重要的是获得冠军;但是对各小股东而言差别可就太大了。因此,在这里大股东和个别小股东的利益就产生了冲突。有些小股东服从了让球的要求,那么大股东得利,让球的小股东受损(可能内部有补偿,但终归是受损),被让球的小股东也得益。还有个别小股东拒绝了让球的要求(如何智丽),那么对大股东而言,其面临的风险就明显上升了(何智丽在决赛未必能赢,而且即使赢了也影响内部管理和队伍团结),因而其利益肯定是受到了影响。对该小股东而言,其面临的风险则是大大上升(如果决赛输了,从此永无出头之日;即使赢了,未来在球队的命运也很艰难)。但是该小股东之所以做出不让球的决定,应该是认为其利益受损程度与同意让球相比较小。此外,让球还有一个明显的负面外部性效果,就是很多人会觉得这个做法违反体育运动精神,是丑闻,整个“公司”的盛誉受到影响等等。 这里其实还应该有所补充——有的时候获得冠军并非让球的目的,让球的目的是让比赛结果呈现出大股东最愿意看到的结果。前阵子看了些帖子,说到在二、三十年前,由于中国乒乓球队实力很强(尤其是双打类比赛)而且那时候能参加世锦赛的名额很多,在中国确保冠军的情况下,还会安排另一种让球,就是让尽可能多的球员获得“世界冠军”的称号。比如某选手同时进入了女双和混双的最后阶段比赛,那么可以先让她获得了女双冠军(安排其他选手在女双比赛中让球);然后再要求这个选手在混双比赛中让给其他选手。貌似曾经出现过某届世锦赛中国包揽全部冠军,而且没有一个冠军是重复的(一下子搞出10多个“世界冠军”称号)。这种情况和上面分析的并不矛盾,其核心就是大股东利益优先,小股东利益可能因之受损。 从这个例子看,在大小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决策是发生矛盾的关键。按最理想的情况当然是运动员各尽所能,全力拼搏争取胜利。但是这样做的确会影响的(短期)利益。再次重申,本人并不支持让球,只是尝试分析这种问题产生的原因。 那么,看起来这样的制度下对小股东是非常不利的,是一种风险很大的“投资”。那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年轻人愿意加入到运动队中去呢?这里就想到了已经有观点指出,许多运动员家庭出身较为贫苦,他们把加入专业运动队作为改善自身乃至家庭生活条件的一种途径。从这个角度而言,这些小股东的投资风险相对较低(因为投入的“本金”相对价值较低),而较高的预期收益也许能够弥补风险。因此,正如一些网友指出,专业运动队实际上有助于一些贫苦但拥有天赋的年轻人改善生活状况。而设想下,一些生活在大城市、家庭条件优越的孩子,就算颇具运动天赋,他们加入专业运动队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小——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常规途径”以谋求较好的生活。从这个角度而言,一些家庭贫穷的孩子选择走运动员这条路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但是不要忘记,能站在领奖台上的毕竟是少数,更多没能出人头地的年轻运动员带着一身伤病泯然众人。 谈完中国的情况,再看看国外。以美国为例,有些网友提供了资料指出,美国的公共财政虽然直接投入竞技体育的经费不多,但很多资金都是通过企业(免税)和公立学校(奖学金)流入了这个行业,当然有些企业基于商业目的也有一定的投资。如果上述情况成立(我个人倾向于成立),那么美国的情况其实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的情况,有投入(公立学校和部分企业可以看作是的代理人),有运动员个人投入,还有企业(私营)的商业投入。从这个角度而言,和中国的情况差别不算太大——中国的企业也正在开始逐步介入竞技体育领域。 股权结构差异不大,但是股东之间的关系和地位差别就比较大了(这个可以理解为公司治理结构差异,呵呵)。与中国垄断某些外部——主要是运动员参赛权的情况不同,美国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主要是由大赛前的选拔赛决定的。在此情况下,那么显然小股东的权益就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不太会出现让球之类的事情。反而是在美国不难看到一些运动员不愿参加国家队的新闻。也就是说,在这种体制下,美国运动员个人所面临的风险要相对小很多。 小股东的风险小了,其他股东的风险呢?在我看来,股东的风险是上升了,因为大股东无权对小股东进行一些强行的约束,也很难在比赛中左右比赛结果。大股东所能做的只是尽力提供优秀的训练条件(当然,这里也包括向运动员提供高科技的研究成果……) ,如果比赛结果达不到大股东的预期,那也只能算是投资失败了。如果某地选民不满意高额投入的成果,那么也许下一届会以削减竞技体育开支作为竞选口号呢,呵呵。至于企业投入,那就更是一种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行为了。签约当红明星做广告是最普遍的乐。另一方法是看准了某运动员的潜力,然后提供赞助,签定广告合约,等该运动员在世界大赛上发飚了,那么企业就可能大赚。比如在北京奥运会上疯狂发挥的博尔特,事先已经被PUMA签下(那时候他还没那么红)——估计奥运会后PUMA要乐坏了。当然,风险就在于如果运动员没能出色的发挥,先期的投入就损失了。 综上所述,从资金来源方面看,中外对竞技体育的投入的本质区别不算太大。而最重要的差异在于“(中国)享有对某些重要外部的垄断优势。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决定运动员参赛的资格。”事实上,参赛权是各股东投入获得回报的最重要(唯一)途径(类似于股票能否在上市流通会极大地影响其价格)。因此,这种垄断的存在(而且是被行政规章所确立的)也决定了在中国,运动员处于相对弱势,要保护自身的权利有相当大的难度。所以说,如果说“举国体制”真的是中国特有的话,那么其特殊性应该表现在对运动员参赛权的垄断,而并非投入资金的来源。 至于由垄断参赛权是否合理,那又是另一个话题了。
我国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是指()。
答案:A
A[解析]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是指以国家利益为最高目标,动员和调配全国有关的力量,包括精神意志和物质,攻克某一项世界尖端领域或国家级特别重大项目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在体育上,就是以世界大赛的冠军(特别是奥运会)为最高目标,统一动员和调配全国有关的力量,包括精神意志和物质,来夺取比赛运动的好成绩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